法官:标注与商品真实情况不符应退货(副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资料图)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最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无法亲眼看到商品实物,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尤其是当网购产品存在一些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的质量问题时则更是如此。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6月,家住西固区的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收到货物半个月后,王女士前往交通管理部门为自己的“新座驾”办理上牌业务,但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的生产企业、型号均与实际收到的蓄电池不符。
随后,王女士又自行对蓄电池的蓄电性能进行了测试,发现在电量满格且未使用的情况下,拔电后一分钟内迅速掉电6%,静置8小时后掉电至70%。王女士认为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遂与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电商协商退货,但该电商却要求王女士自行承担运费。双方协商不成后,王女士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被告电商辩称,原告王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已进行了验收,并在确认完好无损后点击“确认付款”。现原告单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理应自行承担运费。但原告王女士表示,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辨别蓄电池的生产企业、型号及性能,且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的确与标注不符并导致无法办理上牌业务,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故退货产生的运费理应由被告承担。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作为商品经营者有义务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动告知消费者。此案中,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电商在商品上的标注与商品的真实情况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网购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质量问题是蓄电池与标注不符,过错在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故即使原告王女士在收货时未能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修、包换、包退”义务。
鉴于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金额不大,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电商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向原告退还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全部款项并承担退货运费。随后,王女士便将电动车退回被告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后向西固区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平和落幕。
法官: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本着诚信经营原则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网购消费者,在收到网购产品后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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